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071号之一
原告: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工业园区长清街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7971687XY。
法定代表人:李长江,董事长。
被告: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昌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169711879J。
法定代表人:张杰。
原告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292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希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家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