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1374号
原告: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昌城村。
法定代表人:张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刚,诸城德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
负责人:姚惠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飞,山东国宗(诸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芝灵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周晗
书 记 员 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