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川0503执保34号
泸州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颜本富与被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川05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天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你公司还应得的工程款项2724845.3元。
二、上述款项在本院冻结,由你公司自行保管。非经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指令,禁止以任何方式挪用、支付或转移支付给其他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2022)川0503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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