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3民初2798号
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京路**大厦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9541644X。
法定代表人:张冬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原,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西南商贸城17区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四层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76145118U。
法定代表人:胡成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霄,女,生于1995年12月7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告:泸州两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蓝安路三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323370014J。
法定代表人:邬克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均,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叙沣,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震,男,生于1974年5月12日,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两江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陈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1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0,810元,由原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燕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 莉
书 记 员 周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