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4民初5642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泸县。
原告:谈有春,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安市经济开发区亏园区石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6988。
法定代表人:沈鑫。
被告:泸州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泸州工投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迎辉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076145118U。
法定代表人:胡成明。
原告***、***、谈有春、**与被告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发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谈有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谈有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21元,本院减半收取63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胡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