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04财保41号
申请人: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雪山路2号环都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3637355Q。
法定代表人:包献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新益大厦1幢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043200884。
法定代表人:柯永新。
申请人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执行款以1500万元为限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执行款,冻结金额以150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相隆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