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302执异271号
申请人:***,男,194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偃月街**。
法定代表人:卢冲。
被执行人:温州浙南建设集团园艺装潢公司,住,住所地:温州市雪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温州市雪山路**环都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市润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中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志亮。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瓯海区。
被执行人:马秋怡,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浙南建设集团园艺装潢公司、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润铁物资有限公司、***、马秋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了书面申请,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等证据。
经审查查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与温州浙南建设集团园艺装潢公司、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润铁物资有限公司、***、马秋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浙0302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上述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债权发生转让,权利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浙0302执5368号号立案执行。
2020年5月27日,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对债务人温州浙南建设集团园艺装潢公司、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润铁物资有限公司、***、马秋怡的全部债权以及从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转让给***,并于2020年6月9日在《科技金融时报》上共同刊登了《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将上述债权转让情况予以公示。
本院认为,宁波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2019)浙0302执536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将该案件债权转让给***,为此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并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该债权转让的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效力应予以认可。***受让涉案债权后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浙0302执5368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员  叶 璋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洲
代书记员  叶杨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