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304民初7475号
原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塘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温州市新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