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浙0302执4498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富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02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66164.01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15061.64元。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立案信息提示表,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1.两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投资登记信息。2.被执行人***在温州市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章富国名下牌号为浙C×××××的汽车已被本院查封,查封期限至2019年6月25日,到期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已采取协控措施超15天仍无结果,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财产。3.被执行人章富国、***共有的坐落于龙湾区沙城镇××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轮候查封,首先查封的是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3执第3499号案件、被执行人章富国名下坐落于龙湾区沙城镇××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轮候查封,首先查封的是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5)温龙开执民字第304号案件,上述两处房屋查封期限至2020年6月29日,本案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于本案属非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函龙湾区人民法院在处置上述房屋时就本案参与分配,到期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前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提交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因两被执行人逾期未申报财产且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寄送执行失信决定书;同时已依法作出拘留决定,并对两被执行人采取协控措施。2017年10月21日,本院在公安机关协助下对被执行人章富国司法拘留15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书,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执行告知书等在案佐证。
终结本院(2017)浙0302执4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书记员*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