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鑫鼎泽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5民初11696号
原告:青岛鑫鼎泽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九龙街道。
法定代表人:马加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珣,山东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谷,总经理。
原告青岛鑫鼎泽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鑫鼎泽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888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97888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关系,双方就被告位于青岛市即墨区制作安装有关事宜,签订了《万豪庄园工程烟道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编号:2019ZNSG-SHZY-026),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烟道工程施工完毕,上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到期,该工程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拒不支付,无奈,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根据青岛鑫鼎泽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经本院释明,青岛鑫鼎泽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鉴于青岛鑫鼎泽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所诉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鑫鼎泽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4元,全部退还原告青岛鑫鼎泽林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文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