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台市明山石涂料有限公司、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7600号
原告:东台市明山石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何思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伯林,男,汉族,住江苏省台东市。
被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孙建勇,总经理。
被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包献川,董事长。
原告东台市明山石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东台市明山石涂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台市明山石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42元,减半收取4071元,由原告东台市明山石涂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