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16082号
原告:***,女,197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扶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伟晟,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山东兆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孙茂峰,总经理。
被告: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包献川,总经理。
被告: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
法定代表人:孙高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典勋,青岛即墨通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集团青岛公司、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俊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3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兰梦梦
人民陪审员  吴淑娟
人民陪审员  宫相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