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执196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创智新区振武路49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雪山路2号环都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叶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鲁0215行审167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浙03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青岛万豪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温州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215执19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