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森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9842号 原告:浙江森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蟠凤村后岸路103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869MC3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南洋大道2003号浙南云谷C幢2楼10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23637355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森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浙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浙江森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森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森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计3410元,由原告浙江森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