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02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市给排水工程建安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存银,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诉被告阳泉市给排水工程建安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姜 颖
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
书记员邵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