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建安给排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阳泉市给排水工程建安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302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65年出生,汉族,现住阳泉市。

被告阳泉市给排水工程建安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存银,总经理。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诉被告阳泉市给排水工程建安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武丽萍

人民陪审员  姜 颖

人民陪审员  栗占勇

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九

书记员邵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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