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11民初5759号
原告:镇江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四季经典25幢。
法定代表人:薛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李文颍,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高新区润兴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焦俊,该公司执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被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交纳反诉费用,其申请撤诉,按被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镇江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房东升
人民陪审员 姚向群
人民陪审员 黄 丹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文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