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易电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镇江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91民初2430号之二
原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572566720K,住所地镇江高新区润兴路10号(蒋乔街道办事处旁)。
法定代表人:焦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珺,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3388601980,住所地镇江市新区丁卯四季经典25幢。
法定代表人:薛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文霄,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颖,江苏苏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26052037G,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柘塘镇滨淮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年雨,女,1993年1月26日生,汉族,硕士,该公司法务,现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静敏,女,1995年3月6日生,汉族,硕士,该公司法务,现住南京市溧水区。
原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辰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元,由原告江苏新易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凯
人民陪审员 向剑美人民陪审员夏咏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鞠    恩    春
书 记 员 徐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