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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1112号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内9-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白陈公路358弄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