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91民初11112号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328号创意产业园内9-6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白陈公路358弄2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原本图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