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5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昆花民初字第0011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儿子)
被告***。
被告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后塘花园7号楼附房南侧A室,组织机构代码75050561-4。
法定代表人范正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