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水县俊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涟水县俊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2-13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商初字第2492号
原告涟水县俊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保滩镇保滩街(镇政府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394229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后塘花园7号楼附房南侧A室,组织机构代码75050561-4。
本院在审理原告涟水县俊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主意思之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涟水县俊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涟水县俊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樊晶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