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 委托代理人***。(系原告儿子) 被告***。 被告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后塘花园7号楼附房南侧A室,组织机构代码75050561-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昆山市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5年2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