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圆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1句容市圆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1民辖终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句容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市圆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句容市茅山风景区东进路西(景区自来水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句容市圆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其不服一审法院民事裁定,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裁定。******
句容市圆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请求判令给付工程款1611296.75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承担本案诉讼费。******
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本案在本辖区属于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本案讼争标的额仅200万元不到,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涉案项目工程均在句容市辖区,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本案诉讼标的总额不超过一审法院级别管辖限额,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涉案项目工程均在句容市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华勇******
审判员孙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