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标的额为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本案讼争标的额仅200万元不到,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涉案项目工程均在句容市辖区,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规定,本案诉讼标的总额不超过一审法院级别管辖限额,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涉案项目工程均在句容市辖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句容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樊华勇******
审判员孙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