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217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6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903098X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建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MA2RUA7F3T。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1621民初2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2、2019年8月16日通过全国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其银行账户内有零星存款,无其他有价值可供执行财产;
3、2019年8月19日,通知当事人协商,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执行费由谁交付问题协商中。
3、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告知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621民初2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运发
审判员 张 立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邵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