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终808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下称“昊创瑞通公司”)因起诉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益源电力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下称“益源电力亿能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91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昊创瑞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6民初19130号民事裁定,责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系侵权纠纷,由于益源电力公司、益源电力亿能分公司拒绝履行诉讼义务,导致昊创瑞通公司的财产权益受损;昊创瑞通公司为减少损失,聘请律师强制执行及支付相关费用是益源电力公司、益源电力亿能分公司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是昊创瑞通公司财产的减少,该结果发生地显然是昊创瑞通公司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即昊创瑞通公司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案件管辖法院的链接点,昊创瑞通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昊创瑞通公司主张因益源电力公司、益源电力亿能分公司拒绝履行诉讼义务,导致昊创瑞通公司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失,遂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要求益源电力公司、益源电力亿能分公司赔偿昊创瑞通公司因该二公司延迟履行支付调解书中第一笔货款26万元的诉讼义务造成的损失(律师费)17600元;鉴于昊创瑞通公司关于该公司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起诉人益源电力公司、益源电力亿能分公司的住所地、经营场所均不属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昊创瑞通公司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关于起诉必须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于昊创瑞通公司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本院依法应予维持;昊创瑞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琴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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