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6民初19130号 起诉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16号3号楼6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9年6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起诉人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益源公司)、亳州益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涡阳亿能分公司(以下简称涡阳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因被起诉人延迟履行支付调解书中第一笔货款26万元的诉讼义务造成的损失(律师费)17600元。事实和理由:起诉人称,起诉人与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2日出具(2019)皖1621民初214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涡阳分公司自愿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支付起诉人货款26万元。后涡阳分公司没有向起诉人支付26万元货款,属于严重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明显不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涡阳分公司在调解书中承诺于2019年5月20日之前向起诉人支付26万元,但始终没有支付,属于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明显不当行为。起诉人因申请强制执行26万元与代理律师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按照《河北省律师收费标准》第四条之规定,交纳了律师费17600元。上述损失是被起诉人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不当行为造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上述具体情况对无过错的起诉人一方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予以支持。被起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起诉人财产损失,该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因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由于涡阳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依法追加益源公司与涡阳分公司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起诉人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要求二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因延迟履行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诉讼义务造成的损失。本案二被起诉人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丰台区,起诉人主张原告住所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院认为除法律、司法解释等明确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案件类型,其他案件不能仅因起诉人主张其受到经济损失,就直接以其住所地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本院管辖范围内,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苏 洁 审 判 员 相淑朝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辛 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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