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民申1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申请人(一审互为原、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环西路**号**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创瑞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5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我提交新证据,包括到货验收单原件、2013年合同复件及个人合同、发票、解除协议,二审判决说未予以说明。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定性与案件事实不符。昊创瑞通公司强行撕毁与我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补订内容,因此,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而是该公司单方强行违法解除,昊创瑞通公司应当给付我2013年个人业务提成及2014年提成工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主***在2013年个人业务提成及2014年合同业务提成,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与昊创瑞通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在平等友好公平的基础上达成,且***已领取经济补偿金,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称昊创瑞通公司撕毁补充协议,故属违法解除,并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要求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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