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902民初542号
原告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恒通路**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9903098XG。
委托代理人:***世纪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京开大道与石化路交叉口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盛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