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城市生态森林公园有限公司

54浙江晶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中更名为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城市生态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苏05民初54号之一
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城市生态森林公园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照明有限公司、江苏延长桑莱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浙江晶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庄敬重 审判员  王蔚珏 审判员  张小全
书记员  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