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20号
原告:湖州城区普欣机械加工厂,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道场乡施家桥园区创业路。
执行事务合伙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金数码园3号楼11层1109-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城区普欣机械加工厂与被告北京***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湖州城区普欣机械加工厂称因双方已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北京***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州城区普欣机械加工厂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城区普欣机械加工厂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