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胜动燃气动力有限公司、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276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胜动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金色山庄13栋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田心社区环境园路A**长段鸭湖垃圾填埋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湖南胜动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3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7400元(执行费74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074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丁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