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睿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34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胜动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金色山庄13栋8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江二路400号1幢10层1007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适,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仁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睿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8号***郡1号楼1**13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项目经理,住广西省南宁市。 第三人: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坪山办事处田心社区环境园路A**长段鸭湖垃圾填埋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投资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胜动燃气动力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西睿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新中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做出了(2019)湘0104民初347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依法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胜动燃气动力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解冻申请书,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冻结对被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胜动燃气动力有限公司的申请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已冻结的被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全部银行账户存款5347673元解除冻结; 二、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中睿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在被告广西睿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玲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赵 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