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大连恒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268号 原告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979-1-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恒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友好路211号1**11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恒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已经归还原告欠款,故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