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3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金水路7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6550992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97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8414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于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