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30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金水路7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565509920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审第三人: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979-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84146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于**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9)辽0213民初67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于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