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鄂尔多斯市新宇力藻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克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执字第72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宇力藻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新宇力藻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五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联系,对查询结果不能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克旗人民法院(2014)**执字第72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格图 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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