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大连峰盛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铂金***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1财保123号 申请人:大连峰盛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2MA0TQHWH40,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中段163-1号。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中汇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32784146T,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979号-1-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铂金***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6163324U,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希雅路33号14#楼第三层D部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35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135万元银行存款或者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苏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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