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20)吉0302执839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太史名华,局长。
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平线路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鲜力。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四平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四环罚【2017】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作出(2018)吉03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四环罚【2017】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已缴纳此罚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0302执839号案件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