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民初1653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2月8日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东泰大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鲜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