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303民初1653号
原告:**,女,汉族,1987年2月8日生,住址:吉林省四平市。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小桥大街4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经济开发区东泰大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鲜力,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电建集团青海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以被告已自行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