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302执6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四平线路器材厂。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四平线路器材厂罚金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吉03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四平线路器材厂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吉0302行审40号行政裁定书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