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于某某与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303民初175号 原告于**,男,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 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线路器材厂),地址:四平市经济开发区东泰大街289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于**诉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于2019年7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被告中国电建集团四平线路器材有限公司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于**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