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1执2082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将军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237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宏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青法商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5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07月0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鲁0781执20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