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亿特电力新材料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926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将军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亿特电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南路219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亿特电力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知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21年3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总标的为304,200元,执行费4463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2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财产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执转破和执行悬赏。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茅 蓁 审判员 赵 建 审判员 马 捷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