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992号
原告:青州市永泉钻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巷**。
法定代表人:王渤,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州衡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将军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永泉钻井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荣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