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基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市基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赣州鼎盛消费器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03执939号 申请执行人赣州市基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管理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赣州鼎盛消费器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腊长八组宁都路。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赣州市基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7)赣0703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赣州鼎盛消费器材有限公司、***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包括查询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赣州鼎盛消费器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5月15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20.24万元,未执行20.2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9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 洪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鄢 凯 书 记 员  曾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