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基拓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无锡)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基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06民初6054号之一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7249862XC,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洛杨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连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赣州市基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5787639440,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园管理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基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基拓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2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752元,由**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