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17068号
原告:和稷(上海)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市基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稷(上海)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市基拓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稷(上海)工业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2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