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11执保1332号
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住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内东环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70579173461。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聊城市南郊工业区富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867860441E。
法定代表人:宓保伦,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交纳50万元现金为本案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11477号准予保全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通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道习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