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6116号
原告:广州市集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高普路88号B204房。
法定代表人:章伟,董事长。
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中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增,董事长。
被告:焦作国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焦作市解放区新园西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革,董事长。
被告: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田,董事长。
被告: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焦作市民主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和平,董事长。
被告: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住济宁市任城区中德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董事长。
原告广州市集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焦煤能源有限公司、焦作国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宏程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宁大重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集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集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集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广州市集昇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郝晓韩
人民陪审员 张玉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