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恢68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曲阜市。
被执行人: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成军,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