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民初6927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出生,住曲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现被合并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30654655B,住所地:济宁市金塔路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现被合并为山东宁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权是原告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6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