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

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与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81民初3389号
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仪征市。
法定代表人:殷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
被告: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与被告山东宁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玥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